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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弹性工作制加班怎么算,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问:弹性工作制节假日也有加班费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目前我国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我们俗称的弹性工作制,它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并非所有岗位都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问:企业以实行弹性工作制为由不给职工发加班费,是否违反劳动法?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用人单位对其也不作考勤要求,所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日超时工作的加班费以及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一般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会事先向其介绍该岗位的工作特性,并在欲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会列明实行何种工时制度。此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可以就是否签署劳动合同进行选择。如果劳动者接受了该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并签署劳动合同后,就应当全面履行该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后,该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事后再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作日及双休日的加班费,对用人单位有所不公,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经营环境和诚信建设。
问:隐性加班的情况下,职工应该如何举证维权?
答:对于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果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或者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一般劳动者可以收集的证据为: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及审批记录、超时工作的记录、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安排、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等。当劳动者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将会转移至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或故意不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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