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治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更新时间:2019-12-11 来源:述职述廉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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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不作为的成因和表现是多样的,需要分层分类区别对待,接下来是fwdq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治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一)

  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决定》中提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影响党的执政成效的问题,是导致执政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决定提出的这些问题,针对性强,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行政不作为。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现实中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都有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些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但他们就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这里面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

  其二,行政乱作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品德问题。比如,不是依法办事,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腐败。

  责任,重于泰山。这源于使命感,也应属于最基本的职业精神,可是因为少数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件仍屡有发生。

  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这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作为是否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能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否从根本上尊重和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很显然,领导干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固然有问题;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时候比不作为的危害还要大。

  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上,《决定》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事实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执政来体现。因此,行政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把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所提倡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党的执政宗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

  治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遏制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略。其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是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必须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绝对权威。要确保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治理领域和渠道。其一,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二,应对行政主体的设臵、行政职能,行政领导的职责予以立法,对一些特殊行政主体和特殊岗位职责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一些需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职的,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或重叠;其三,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后果;其四,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理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被动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与主动检查,主动办案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作为与乱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敦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纠纷。

  三、积极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城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而且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其具体做法是,将数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办理,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四、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勤于政事,依法行政,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此作为干部任用、升迁的重要依据。形成一个“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罚”的行政执法环境。

  治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二)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经济与政治态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经济态势走向了稳增长、调结构、抓创新、促开放的新常态,另一方面政治态势走向了反腐败、讲规矩、履责任、重法治的新格局,为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塑造了新型动力机制,开创了新型活力源,赢得了国内民众的高度赞誉和国际社会的广泛瞩目。

  与此同时,在官场,诸如“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不出事就行”“占着位置不干事,拿着工资不出力”等“懒政”“庸政”“怠政”之类的“官员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媒体在报道此现象时,简单地将反腐败与“官员不作为”现象联系在一起,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将经济发展迟滞的板子打到整体官员队伍身上。故,分层分类地认清“官员不作为”现象的实质,厘清造成认识混乱、“药方”乱开现象的根源,对症下药,是寻求治本之策的有效路径。

  认清“官员不作为”的成因及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服务型政府理念逐渐落到实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对公务员基本角色与责任缺乏有效的定位,对政府与市场边界缺乏有效的划分,对高度集中统一的权力体制缺乏有效的分权与监督,对官员政绩考核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导致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既造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又引发了一些不规范的权力运作、畸形的政商关系以及“人心不足”的官场心态等现象。

  官员不作为的成因和表现是多样的,需要分层分类区别对待。据我观察,主要有四种“官员不作为”现象。

  1、官员角色定位不明或错位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在当代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中,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和以政府为核心的政权体系,由于所处的地位和方位不同,其承担的角色与功能自然不一。

  如,在地方层级,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地方政府又是其组成部门的决策机关。而基层各党组织承担执行角色,不再具有决策功能。从纵向层面看,地方党委与地方政府既是各自上一级组织体系的执行体系,又是下一级组织体系的决策体系,分别兼具执行与决策之角色与功能。在党组织体系中,各级常委会承担着决策的角色与功能;在政府组织体系中,作为行政首长的政府负责人承担着最终的决策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肩负着决策的角色与功能,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承担着执行的角色与功能。

  因此,分析“官员不作为”现象,一定要分清楚主要承担决策与主要承担执行的组织与官员在角色与功能上的差别,分清楚因履行职责程度好坏而引发的责任程度的轻重差别,防止因角色定位不明与错位而“乱打板子”,或者在追责时找不到责任主体等现象的发生。

  2、程序、流程与规则不透明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现代政府的运作形态有行政服务、运作项目与管制政策三大类。无论是行政服务、运作项目,还是行政审批、管制政策,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程序和运作流程,实行相应的时效性与透明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程序、流程与规则不透明,缺乏刚性约束,而且因为资源有限,那些选择性强、运作空间大、自由裁量权高的项目,容易导致“吃拿卡要”式“乱作为”等消极腐败现象的经常性发生。如今因“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高压式反腐做法,导致部分官员的“乱作为”行为有所收敛,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官员不作为”的借口,更要防止用程序、流程与规则的不透明变相为“不作为”预设“挡箭牌”和“遮风板”。

  3、工作饱和度测评与绩效评价失当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长期以来,对于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尽管强调要有科学的职能分解、职位说明、职责评价,并做好“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但由于缺乏对工作饱和度的科学测评,以及缺乏标准化与流程化管理,导致很多官员整天看上去很忙碌,实际上却是在干“无用功”,甚至用忙碌的“无用功”去推卸应该履行的职责和该做的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公务员的五项绩效考评标准——德、能、勤、绩、廉,在实践中要么用软性的评价标准“德”来概括,要么用硬性的评价标准“能”来“一俊遮百丑”;对于领导干部,则多是以片面的GDP增长率来作为主要考察和提拔标准,从而导致对工作岗位职责与绩效测评失当,无以发挥“真作为”的“指挥棒”引导与规约作用。甚至在实践中被一部分别有用心者利用,采取与上级领导“套近乎”的方式,以谋取个人最大的私利。

  4、矫枉“乱作为”导致心理恐惧而引发的“官员不作为”现象

  自从中央推出“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高压式反腐做法以来,官场上各种“乱作为”现象得到极大的遏制,原本被扭曲的行政行为得到矫正,但对于如何有效地激励公务员正常作为、有效作为、积极作为的机制与制度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尤其是“对事不对人”的理性精神远未建构起来。

  在一些单位和地区,对于明显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相悖的行为,缺乏旗帜鲜明的批评和惩处,不敢碰硬;对于大公无私、敢作敢为,却可能因为处事风格、做事方法而存在各种“争议”的干部,不敢公开面对质疑,做出应有的澄清、褒扬和重用,以致“干好干坏一个样”“上面没有人,干死都不行”这样反常识反绩效反公平的观念充斥官场,其直接后果是公务员得到一种心理暗示,越多做事,就越有可能出错乃至出事,越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与其这样,还不如奉行明哲保身的做法,以不出事为最高原则。在各地逐渐加大对“官员不作为”问责的同时,对原有的基于特定情形而设定的诸如“维稳”等“一票否决制”的评价压力,如果缺乏与时俱进的有效清理,就可能让部分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心有余悸,不敢“冒尖”,不敢“出头”,奉行“不出事逻辑”为上。

  治理“官员不作为”现象的基本原则

  确立对党和国家事业“第一忠诚”的根本原则。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为党和国家事业无私勤奋地工作,保持对党和国家事业的“第一忠诚”地位,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根本价值观。

  坚持主要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最关键的基本准则。领导干部行不行,公务员跟不跟,群众信不信,关键在作为“领头人”的“关键少数”主要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

  重建普通公务员的职业化伦理规范。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是在专业化机构里聘用专业化人员,在专业化管理领域里张扬专业主义精神,高质量满负荷规范化地工作,彻底重建普通公务员的日常职业化伦理规范。

  推进公共管理体系、公共预算体系、公共评价体系“三位一体”建设工作。要取得官员“敢作为”“有效作为”的突破性进展,就必须改变仅局限于行政服务水平提升的公共评价体系建设,综合推进以民主法治为导向的公共管理体系、以廉洁惠民为导向的公共预算体系、以绩效公正为导向的公共评价体系“三位一体”建设工作。

  推进用人、花钱、办事有机联动。改变用人与办事、花钱与办事、用人与花钱“两两脱节”问题,推动用人花钱办事的有机联动与一体化建设。

  治理“官员不作为”现象的有效对策

  针对“官员不作为”的不同成因和表现,需采取多种对策,对症下药,力求治本。

  首先,以权力清单为基础,以责任制建构为导向,根据组织与官员承担的角色不同,推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分别建构决策失误追究制和执行不力问责制。围绕“组织与官员该干什么”“如何干”“干不好怎么办”三大问题,在评估与清理“政府该做什么”的基础上,推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把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建设有机统一;同时,加大对各类组织的问责力度,适时推动民主集中制向民主集中负责制的转型。

  其次,制定明确、详细、透明与可执行的服务流程与项目运行绩效图。任何一项服务与项目,都必须有清晰的服务流程与完成期限、明确的目标及依据、足够的人手及资源、用以显示绩效的评估标准;各政府部门必须准确地确定需要完成的工作,测定工作饱和度,设定工作完成时限,并建立起工作质量标准,写进绩效工作说明书中;设计各类项目运行指南,推动项目信息公开,提供各类项目运行的规范要求和绩效评估标准。

  再次,强化团队与领导人执行力建设,推动机关单位行政文化生态再造工作。对于适用委任制和聘任制的公务员,强调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削减自由裁量权空间,履行“服从”与“执行”义务,发挥专业主义精神,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对于适用选任制的领导干部,除了强调主动变革与适时创新的战略引领与统筹规划作用外,可根据执行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开展在特定范围内允许提名与挑选党政搭档、主要副手以及重要规划与执行部门负责人的试点工作,并赋予对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负责人的特定提名与组阁权利。

  与此同时,旗帜鲜明地对在民主法治框架下敢作为的干部予以积极评价和提拔重用,对于消极无为、混日子的干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福利水平,为官员队伍创设“心有所系”“心有所安”的行政文化生态环境。

  最后,加快政府项目运作与公共服务提供等领域的公私伙伴关系构建历程。以民众需求为导向,以结果为依据,鼓励各类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积极参与政府项目运作、公共服务的生产活动,建构公共服务提供的公私伙伴关系,全面推进政府职能、政府角色、政府治理方式与政府行政体制的深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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