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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至15日,本是8月份的正常纳税申报期。但今年与往年不同,接受咨询的电话忽然多了许多。咨询的问题集中在享受国务院暂免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大家知道,7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为扶持小微企业,更好地发挥它们在扩大就业、促进市场繁荣中的作用,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目前正处于该政策执行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面对符合条件暂免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有些人认为,因为企业的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就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扶持企业发展的一种减税措施,只是减税程度高些,将应纳税额减为零了。因此这些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某纳税人A缴纳的是营业税,2013年8月营业额19200元,营业税税率5%,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这样计算下来,应交营业税960元,应交城建税67.20元,应交教育费附加28.80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9.20元。
某纳税人B缴纳的是增值税,2013年8月含税销售额19200元,增值税征收率3%,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这样计算下来,应交增值税559.22元,应交城建税39.15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6.78元,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1.18元。(假设纳税人B所有销售都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虽然国务院会议决定暂免征收的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没有说暂时减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我们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的,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收了,相应的以增值税、营业税为计提依据的税金附加也就暂免征收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适用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税款所属期: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填表日期:2013年9月10日
将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额559.22元填在第11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内。
注意:如果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数据填写第二列“应税服务”内。
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格式参照下面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
营业税纳税人一般使用的是“地方税综合申报表”,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填报如下表:
所属期填写: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第5列本例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0”
第6列“免税额”本例本月为“0”(符合条件企业是暂免征收,不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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