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更新时间:2019-11-19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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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 , 以下简称92号文)实施几年来,一些单位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在本企业工作,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多项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企业的效益因此得到了一定的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和操作,重点是细化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法。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落实。

  一、全面了解政策法规,综合分析企业实际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更受欢迎。中小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熟练工种,而残疾人经过技能培训,很多都具有一技之长,非常适合这种工作。残疾人工作认真,吃苦耐劳更胜于正常人,他们对得之不易的工作会更加珍惜,并且不会给企业增添额外的管理成本。因此,中小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企业规模小,用工少,产品加工过程技术含量低,年度实现的应缴税金数额偏小,如果筹划落实得好,不仅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可以全部退回,也可以更合理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92 号文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福利企业后,方可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 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这一要求是指企业的生产设施,要符合残疾人的身体状况,也就是说残疾人的身体和技能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92 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相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筹划。对企业本年度实现应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预计,分析计算可供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根据企业预计应缴税金的情况,结合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特点,在充分比较用工成本和退税额度的前提下,计算应聘用的残疾人人数及预计退税额和税前加计扣除额。具体方法为:预计聘用的残疾人人数=(可供残疾人工作的岗位 岗位人数)预计安置的残疾人占全体职工的比例=安置的残疾人 / 职工总数预计可退增值税或营业税额=应聘用的残疾人人数 35000 元预计残疾人年度工资额=残疾人平均月工资 残疾人数 年度发放工资月份数预计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额(无其他优惠)=预计残疾人年度工资额[ 注意:计算残疾人工作岗位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工种)和要求来设置。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筹划方案

  企业应在准确测算应缴增值税金和退税限额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残疾人的录用和辞退 ,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在退税计算上,对企业的退税额和退税限额,录用和减少残疾职工和普通职工的退税计算上有明确的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时间以前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不得退税 ;本年未退的应缴税金和本年结余的退税限额,不得结转下年。2. 当月增加的人员在退税时不计算在内,当月减少的人员退税时计算在内。企业在辞退职工(尤其是残疾职工)时,必须把时间确定在月初 1 日以后,不可把时间确定在上月,因为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是按月计算的,如果把辞退时间记在本月,根据规定,本月减少的残疾人不得计算退税。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增减人员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增加和减少人员的人数、残疾人比例和时间,科学合理地筹划退税事项,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筹划案例 :A 有限公司为食品加工企业,2011 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为 980 万元,税前利润 55 万元,缴纳增值税 32 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4.5 万元,税后利润 40.5 万元。年末在职职工 30 人,全部为正常职工,签有用工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 年市场前景看好,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 1200 万元,税前利润 70 万元,应缴增值税 41 万元,预计生产和辅助岗位新增职工12 人,工资 28 万元。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 :

  1. 企业生产岗位情况分析 :A企业为食品加工企业,科技含量低,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岗位 90%为手工劳动,对从业人员的身体要求是无传染病,非上肢残疾的残疾人,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生产车间实行两班运转,签订 1 ~ 3 年期固定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从以上分析看,A 企业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条件。

  2. 新增残疾人比例情况分析 :A 企业原有职工 30 人,如新增 12人全部为残疾人,残疾人占全体职工的比例为 28.6%,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和安置比例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3. 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如果新增岗位安置正常人,工资及其他费用一样发生,如安置残疾人,工资及其他费用会相应降低,因此可不予计算。

  2012 年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限额= 123.5 = 42(万元)2012 年企业应缴增值税 41 万元。

  2012 年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41(万元)(全部退回)2012 年预计税前利润= 70 +41 = 111(万元)(不考虑税前调整)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的工资额28 万元。

  2012 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111 - 28 = 83(万元)2012 年 预 计 应 纳 所 得 税 额20.75 万元。

  2012 年税后利润= 83 - 20.75= 62.25(万元)。

  2012 年比 2011 年增加税后利润= 62.25 - 40.5 = 21.75(万元),增长幅度为 53.7%。

  案例中,如 A 企业不增加产量和人员,也可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改聘残疾人,所聘用残疾人的人数和比例必须要符合政策要求,把企业申办成社会福利企业后,才能依法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A 企业应尽快根据行业生产的特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国家有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合理地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本企业的落实,使企业在协助国家安置残疾人的同时,尽快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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