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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而关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费就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那么北京的公司加班费怎么算呢?下文内容为你解答。
公司加班费怎么算北京
北京市加班工资计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确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和的规定,市加班工资计基数,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一、《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作标准。
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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